法律分析:晚上22: 00以後,早上6: 00以前,視為擾民,可以報警。受到環境噪聲汙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消除危害;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聲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造成環境噪聲汙染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1,壹級生活區夜間測得50分貝以上,二級生活區夜間測得65分貝以上。只要超過晚上9點或者10點,就是擾民,屬於噪聲汙染。如果在這個地方有這些類型的行為,這是壹個麻煩。
2.小區裝修時間為12至14,19至次日7點。各省規定的時間不壹樣,但都差不多,居民正常休息時間都算擾民。允許整修時間為7: 00至12,14至19。3、165438+晚上0點到第二天早上7點,分貝高於80分貝,擾民。
3.環境噪音對人們的工作和休息有害。當人們被噪音問題困擾時,可以先請具有國家資質的相關檢測機構對環境噪音或室內噪音進行系統科學的檢測。在收到具有法律效力的檢測報告後,如果他們發現自己的噪聲確實超標,可以向物業管理公司或當地專門處理噪聲汙染的部門(如環保部)投訴,環保部門會根據國家環保標準和相關法律對超標噪聲進行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三十條禁止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要求或者特殊需要連續作業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必須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前款規定的夜間作業,必須向附近居民公告。第六十三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第四條“夜間”是指晚二十二時至早六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