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第壹條為了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造成的嚴重社會危害,規範應急處置活動,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環境安全和社會秩序,制定本法。
第十七條國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
國務院制定國家總體應急預案,組織制定國家專項應急預案;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和國務院相關應急預案,制定國家應急部門應急預案。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應急預案以及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
應急預案制定機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和情況變化,及時修訂應急預案。應急預案的制定和修訂程序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二條國家建立健全應急物資儲備保障體系,完善重要應急物資的監管、生產、儲備、調撥和應急配送體系。突發事件易發地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處置設備的儲備制度。
第三十七條國務院建立全國統壹的突發事件信息系統。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或者確定本地區統壹的應急信息系統,收集、存儲、分析、傳遞突發事件信息,實現與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專業機構、監測網點的應急信息系統互聯,加強跨部門、跨地區的信息交流和情報合作。
第四十八條突發事件發生後,履行統壹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有關部門,根據突發事件的性質、特點和危害程度,動員應急救援隊伍和社會力量,依照本章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采取應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