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土地使用權出售和房屋買賣均為成交價格;
(二)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稅務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銷售的市場價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權和房屋的交換,是交換的土地使用權與房屋價格的差額。
前款交易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土地使用權與交換房屋價格的差額明顯不合理且無正當理由的,征收機關應當參照市場價格進行核定。
契稅
房地產是征稅的對象。
契稅是指不動產(土地、房屋)產權發生變化時,對當事人簽訂的合同,按照生產價格的壹定比例向新的所有人(產權人)征收的壹次性稅收。
除了與其他稅種相同的性質和功能外,契稅還有其自身的特點:
(1)征收契稅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契稅征收機關通過征稅,以政府的名義開具契證,作為合法的產權憑證,政府承擔著確保產權的責任。因此,契稅具有收費性質,這是契稅區別於其他稅種的主要特征。
(2)納稅人是財產權利的繼承人。房屋買賣、典當、贈與、交換時,可按轉讓時的變更價值向產權人壹次性征收契稅。
(3)契稅采用比例稅率,即當房屋產權發生變化時,可以按照壹定的稅率向納稅人征收。
法律依據:
《契稅法》第四條規定,契稅的計稅依據如下:
(壹)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和出售,房屋的出售,為土地、房屋所有權轉讓合同確定的交易價格,包括應交付的貨幣和實物及其他經濟利益對應的價格;
(二)土地使用權互換、房屋互換,互換的土地使用權與房屋價格的差額;
(三)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等土地、房屋所有權的無償轉讓,為稅務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出售的市場價格依法核定的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