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子女撫養的具體義務是什麽?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提供經濟資助、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和其他負有法律責任的人。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贍養人應當為患病的老年人提供醫療費用和護理。贍養人不得以放棄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的,老年人有權要求贍養人支付贍養費。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超出其能力範圍的工作。
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遷居條件較差的房屋。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占老年人自有或者租賃的房屋,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系或者租賃關系。老人有自己的房子,贍養人有維護的義務。
贍養人有義務耕種老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人的樹木和牲畜,收入歸老人所有。
老年人及其配偶有互相贍養的義務。如果被兄弟姐妹贍養的兄弟姐妹成年後負擔得起,她就有義務贍養沒有贍養人的老年兄弟姐妹。
第二,繼父母與子女的關系可以分為三種情況:
(1)父親或母親再婚時,繼子女已長大成人,並已獨立生活;
(二)父親或者母親再婚後,未成年或者非獨立的繼子女不與繼父母共同生活或者由繼父母撫養教育的;
(3)父親或母親再婚後,未獨立生活的未成年繼子女長期隨繼父母生活,由繼父或繼母撫養的。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072條規定,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不得有虐待或歧視。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適用於繼父或者繼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