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是當事人主動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訂立合同為直接目的;要約邀請是當事人希望對方主動與自己訂立合同的表示。
區分要約與邀請要約的方法。發送價目表符合要約邀請的定義,屬於要約邀請。
1,根據法律
發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是要約邀請。但法律明確規定僅限於這幾種,商業廣告也規定“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的規定,視為要約”。哪些是符合要約規定的,哪些是不符合要約規定的,現在還不清楚,相當於繞了壹圈又回到了原來的起點位置,所以不能完全按照法律解決問題。
2.合同的必要條款是否完備是要約和要約邀請的主要區別。
看合同必備條款是否完備,是傳統民法區分要約與要約邀請的主要方法之壹。雖然《合同法》大大減少了合同的必備條款,縮小了這種方法的適用範圍,但在某些情況下仍能發揮壹定的作用。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清晰、全面。綜合要求必須具備合同的所有必要條款。比如訂單上只有要購買的商品的名稱和規格,沒有數量,所以不能是要約。
3、根據交易習慣,尤其是特定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
出租車開空燈,行業慣例通常被視為向不特定的人發出要約,而非要約邀請,所以乘客上車時只需告訴司機目的地,無需進壹步協商。雙方在過去的交易中形成了固定的交易習慣,所以有可能壹方“需要300噸”的電報也可以構成要約。
4.看行為人的目的是與對方訂立合同還是邀請對方向自己發出要約。
這是在法律上區分要約和要約邀請的最重要的方法。由於目的屬於主觀範疇,很難被視為客觀認定標準。《合同法》專門規定了壹項使行為人在行為時對外反映其主觀目的的制度,即第14條第二次要約應當“表明自己接受了要約人的承諾,要約人受意思表示的約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三條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募集說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發送的價目表均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