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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勸誡的法律基礎

公安機關向家暴者出具警告信的行政法依據是《中國反家庭暴力法》的法律規定,家暴者應當嚴格執行警告信的內容:

第十六條家庭暴力情節輕微,依法不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進行批評教育或者予以警告。

警示應當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事實陳述、加害人禁止實施家庭暴力等內容。

第十七條公安機關應當向加害人、受害人發出警告,並通知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應當對受到警告的加害人和受害人進行走訪,並監督加害人不得再次實施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的警告是給那些實施暴力行為的人的。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後,應當及時報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受害人就醫和傷情鑒定。根據傷情鑒定結果,構成治安處罰的,應當給予行為人治安處罰。達到犯罪程度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偵查,按刑事案件處理。當然,家庭暴力情節輕微,應當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公安機關應當對加害人進行批評教育或者予以警告。

法律依據:

中國家庭暴力法

第十六條家庭暴力情節輕微,依法不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進行批評教育或者予以警告。

警示應當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事實陳述、加害人禁止實施家庭暴力等內容。

第十七條公安機關應當向加害人、受害人發出警告,並通知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應當對受到警告的加害人和受害人進行走訪,並監督加害人不得再次實施家庭暴力。

第三十三條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予以警告,並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壹千元以下的罰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第三十五條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未按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向公安機關報案,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給予處分。

第三十六條負責打擊家庭暴力的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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