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責任
1,調查
對叛國、分裂國家和嚴重破壞國家政策、法律、法令統壹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偵查直接受理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犯罪案件。
2、決定是否逮捕
審查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其他偵查機關偵查的案件,決定是否逮捕、起訴,監督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3.裁決;裁定
起訴刑事案件,支持公訴。監督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裁定是否正確,司法活動是否合法。
第二,權力
1,監督
監督監獄、看守所等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
2、發現違反法律要抗議。
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發現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和裁定違反法律規定,提出抗訴。
3、對行政訴訟實施法律監督。
發現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違反法律、法規的,應當依法提出抗訴。
檢察院組織體系介紹;
1,省檢察院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
2.市檢察院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分院,自治州、省轄市人民檢察院。
3.基層檢察院
縣、市、自治縣、市轄區人民檢察院。
4.專門檢察院
專門人民檢察院主要包括軍事檢察院,各級人民檢察院與各級人民法院相對應設置,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辦理案件。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5.最高檢察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是國家最高法律監督機關,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和上級人民檢察院負責。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