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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快遞拒收怎麽處理?

法院傳票拒絕通過郵件送達

因受送達人本人或者受送達人指定的代理人拒絕簽收,致使訴訟文書未被受送達人實際接收的,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案件摘要

郵政人員以“法院信使”方式將郵件送達收件人黃。黃當時通過郵件明細清單記載的訴訟文書名稱、數量,知道自己卷入訴訟,但拒絕簽收,說明其有意逃避法律,不願意承擔責任,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故訴訟文書郵寄送達,被黃拒收,應視為送達。

壹個法律案件的事實

2013,65438+10月,魏經人介紹找黃買煤。2013,12,雙方協商解決黃仍欠魏57000元煤款,並承諾在65438年10月30日前還清。欠款到期後,魏多次催告,黃卻以各種理由推脫,於是魏訴至法院。法院受理後,依法以特快專遞方式向被告人黃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開庭傳票、舉證通知書等訴訟文書。快件上註明了黃的準確地址和電話號碼。之後,法院寄給黃的快件被退回,郵政工作人員在改簽回執上的退回原因記錄為“2014 65438+10月20日,本人拒收”。

分歧

關於被告黃是否拒絕接受法院以特快專遞方式送達的法律文書,有兩種不同意見:

第壹種意見是,黃拒收法院通過快遞郵寄送達的法律文書,說明法院未按照法定方式和程序向當事人送達法律文書,程序有瑕疵,不能認定為送達。

第二種意見是郵政工作人員以“法院快遞”方式將郵件交給收件人黃。當時黃通過郵件明細清單記載的訴訟文書名稱、數量,知道自己涉及訴訟,但拒絕簽收,說明其有意逃避法律,不願意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因此,郵寄送達被黃拒收的訴訟文書應視為送達。

評論和分析

我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法院快遞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幹規定》第十壹條明確規定,“因受送達人本人或者受送達人指定的代理人拒絕簽收,致使訴訟文書未被受送達人實際接收的,以文書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據此,本案收件人黃拒收法院寄交的快件,應解釋為投遞,郵政工作人員記錄的拒收日期為投遞日期。

2.郵政人員以“法院快遞”方式將郵件送達收件人黃。黃當時通過郵件明細清單記載的訴訟文書的名稱、數量,知道自己涉及訴訟,但拒絕簽收,說明其有意逃避法律,不願意承擔責任,應當承擔相應的不利法律後果。

3.郵寄送達是法院實踐中常見的送達方式,廣泛應用於各個訴訟環節,如傳喚當事人、通知其應訴、送達裁判文書等。如果法院明示已經明確拒絕簽收的不能視為送達,勢必增加當事人的訴訟負擔,極大阻礙司法效率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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