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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親屬的家庭成員的定義。

1.親屬是以婚姻、血緣、法律擬制為基礎的社會關系。我國法律規定的親屬關系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孫子女、孫子女、兒媳和公婆、女婿和公婆,以及三代以內的其他旁系血親,如叔伯、叔伯、姨、甥、表兄弟、堂兄弟姐妹等。親戚不等於家人,有親戚的人可能屬於不同的家庭;家庭成員沒有絕對的血緣關系。

2.根據親屬關系產生的原因,親屬可分為配偶、血親、公婆三類。血親包括自然血親和虛構血親,前者是指由同壹祖先血緣關系而來的親屬;後者是指相互之間沒有血緣關系,但因符合壹定條件而被法律確認與血親具有同等權利義務的親屬,如由其撫養教育的繼父母、繼子女,養父母、養子女等。姻親是指以婚姻為中介的除配偶以外的親屬,包括血親配偶、血親配偶和血親配偶的配偶。公婆只有在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下才有權利和義務。

3、血親又可分為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前者是指自己生育的和自己生育的上下代血親;後者是指除直系血親以外,相互之間有間接關系的親屬。

4.直系親屬,即相互之間有相同血緣關系的上下級親屬,如父母子女、祖父母孫子女、外祖父母孫子女等。

5.配偶的姐妹及其子女不是直系親屬,應該是姻親。公婆是婚姻產生的親屬,但不包括配偶本身。公婆分為三種:血親的配偶,血親的配偶,血親的配偶。血親配偶是指本人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的配偶;例如兒子的妻子和兄弟的妻子。配偶的血親是指配偶的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如妻子的父母、兄弟姐妹等。配偶的血親配偶是指其配偶的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的配偶,是間接的姻親關系;比如妻子的兄弟的妻子。

6.旁系親屬:直系親屬及其配偶以外的人,如兄弟、兄弟、姐妹、叔伯、姨、姑等。(與直系親屬姓名不同)。

7.家庭成員是指我的父母或撫養人、配偶、子女和長期與我壹起生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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