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業糾紛;
2.離婚糾紛;
3.子女撫養費糾紛;
4.支持爭議;
5.監護糾紛;
6.維修糾紛;
7.支持爭議。
矛盾糾紛的調解手段:
1,人民調解
人民調解是指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依照法律、政策和社會主義道德規範,對糾紛當事人進行勸導,促使雙方互諒互讓,達成協議,主動消除糾紛的活動。人民調解是我國法律認可的訴訟外調解形式。
它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偉大創舉,也是我國獨具特色的法律制度。
2.行政調解
行政調解是指由我國行政機關主持,民事糾紛或輕微刑事案件的當事人通過說服教育自願達成協議的壹種調解制度,通常稱為政府調解。
根據法律規定,國家行政機關對國家行政機關管轄範圍內的民事糾紛進行耐心的說服教育,使糾紛雙方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相互理解,達成協議,從而合理、徹底地解決糾紛。
3.司法調解
司法調解又稱訴訟調解,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壹項重要訴訟制度,是在人民法院法官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通過處分自己的權益解決糾紛的重要方式。
司法調解是基於當事人之間的私權沖突,基於壹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以司法權的介入和審查為特征,以當事人處分自身權益為內容。實際上是壹種公權力主導下的私權的處分和讓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65條男女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歸全部或者部分所有,歸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另壹方知道該約定的,應當以夫妻的個人財產用於清償夫妻所欠債務。
第壹千零七十六條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