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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產天然氣軟管多少米?國家有這樣的明文規定嗎?

國家沒有這樣的明文規定。天然氣軟管原則上不能超過2米,要經常檢查。

技術要求:1-2年必須更換。如果臨時用氣,可以更久。如果長期使用,可以盡量使用金屬管,與燃氣竈連接處也可以使用金屬軟管,安全系數高。

如果天然氣管道較長,要註意管道的安全保護,盡量貼在墻上,防止不小心損壞燃氣管道。軟管不應該安裝在有火焰和輻射熱的地方。隱蔽的地方。橡膠軟管不應用於穿越門窗。應該是穿過房屋和墻壁使用。

城市燃氣的生產、儲存、輸配和經營單位應當指定壹名企業負責人負責燃氣安全工作,並設立相應的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車間班組應建立群眾性安全組織和安全員,形成三級安全管理網絡。單位用戶應當建立相應的安全管理組織,並指定負責人。

擴展數據:

根據《城市燃氣安全管理條例》、

第十七條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系統的動火作業應建立分級審批制度,由動火作業單位填寫動火作業審批報告和動火作業計劃,並逐級上報安全管理部門,取得動火作業許可證後方可實施。

動火作業時,作業點周圍必須采取隔離措施和預防措施,確保安全。

第十八條城市燃氣生產、儲存和輸配單位應當根據設備的負荷能力組織生產、儲存和輸配。

特殊情況下確需加強生產時,必須進行科學分析和技術論證,經企業總工程師或技術主管批準後,方可調整設備的工藝參數和生產能力。

第十九條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和管理部門必須制定停氣降壓管理制度,包括停氣降壓的審批權限、申報程序和恢復供氣的措施,並指定技術部門負責。

涉及用戶的停氣降壓工程不宜在夜間恢復供氣。除緊急情況外,停止供氣和恢復供氣應當事先告知用戶。

第二十條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城市燃氣管道和設施上搭建建築物、構築物和堆放物品。確需在城市燃氣管道設施附近修建建築物、構築物和堆放物品時,必須符合《城市燃氣設計規範》和《消防技術規範》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壹條凡在城市燃氣管道設施附近進行施工,可能影響管道設施安全運行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通知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和經營單位,經雙方商定保護措施後,方可施工。

建設過程中,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要求進行現場監測。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立明顯標誌,禁止明火,保護施工現場的燃氣管道和設施。

第二十二條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定期檢查燃氣管道和設施,發現管道和設施損壞、泄漏等情況。,必須及時修復或改進。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城市燃氣安全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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