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旅遊法:
狹義的旅遊法是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旅遊基本法。
廣義的旅遊法是指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調整旅遊活動中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範。
2.旅遊法律關系主體:是指旅遊法律關系的參與者,是在旅遊法律關系中依法享有合法權利、承擔合法義務的自然人或組織。
3.旅遊法的淵源:指旅遊法律規範的各種外在表現形式,包括憲法、法律、法規、規章、法令、條例等。
4.旅遊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旅遊法律關系主體之間權利義務的客體,包括物、行為和智力成果。
5.旅遊法律關系責任:是指違反旅遊法律法規或違反旅遊合同的行為人必須承擔的賠償、補償和處罰的壹切消極後果。
6.法律賠償和法律制裁的區別:
(1)實現載體不同。賠償主要是財產,制裁主要是人身。
(2)目的和效果不同。賠償的目的和效力是針對受害者的,而制裁的目的和效力是針對責任方的。
(3)基礎不同。雖然賠償和制裁的成立是基於客觀行為,但賠償的基礎是基於客觀損害後果。制裁確定的依據主要是主觀過錯,雖然也考慮客觀損害,但考慮的目的是確定主觀惡性的程度。有時,雖然行為沒有客觀損害,但可以根據行為的主觀惡性進行制裁。
7.旅遊法的特點:
(1)采用綜合立法模式。內容全面,突出了旅遊法的保障地位,強化了旅遊法的規範功能,充分發揮了旅遊法的作用。
(2)立法目的是保護旅遊者的合法權益。建立了保護旅遊者、旅遊經營者和導遊合法權益的制度。
(3)旅遊法與現行法律和國際慣例充分銜接,充分考慮與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協調和銜接。
8.旅遊法律關系的要素:
①主體:指旅遊法律關系中的參與者,是在旅遊法律關系中依法享有合法權利、承擔法定義務的自然人或組織。
(2)客體:是旅遊法律關系主體之間權利義務指向的客體,包括物、行為、智力成果。
③內容:旅遊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旅遊主體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它決定了旅遊法律關系的本質。旅遊法律關系的主體都享有權利,同時也必須履行義務。
9.旅遊法律責任的類型:
(1)民事責任是因違反民事法律規定或違反合同而產生的法律責任,主要包括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
(2)行政責任是指因違反行政法規而承擔的法律責任,表現為財產責任或人身責任,是國家行政機關對行政違法者的財產、某種資格或人身自由的懲罰。
(3)刑事責任是犯罪人因違反刑法規定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是最嚴重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