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羈押期間重新作出重大貢獻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貢獻。
科學家不管他以前有多偉大,貢獻有多大,這都不是他可以違法的理由;但當他被逮捕後,在整個羈押期間,如果他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通常會基於實際考慮,為他的研究提供實驗條件。
這種事是有真實案例的。昆明壹個叫李紅濤的犯人在行刑前壹天晚上發明了無刷電機,這是目前電動車廣泛使用的電機;最後改為緩期執行。後來在改造中繼續貢獻了很多發明,現在已經出獄。
這說明法律認可科學家的價值,只要做出的發明對社會有重大貢獻,就可以免除部分刑事責任,讓科學家贖功!
如果確認有重大立功表現,基本上會得到大幅減免。
根據刑法規定,在可以從輕或者減輕刑事責任的情況下,有重大貢獻屬於高度主觀能動性,可以鼓勵服刑人員發揮聰明才智為社會做出貢獻,也為他們提供了改過自新的方向。
而壹個知名的科學家,如果他已經為自己之前的傑出成就背書,通常有關部門會在他被拘留的時候為他繼續研究提供條件。畢竟社會需要科學成果的貢獻和轉化;所以,雖然不能免除刑事責任,但是重獲新機的可能性還是存在的。換句話說,新的研究成果是證明他真正實力的條件,也是他馬上兌現的能力。
標簽
這雖然是壹個假設性的問題,但卻是壹個現實現象。雖然科學很重要,但是法律不能動搖。所以,科學家違法後應該被判刑,但法律條件下的減免也鼓勵他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