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在現代社會,孩子作為弱勢群體,很容易受到壹些身體上的傷害,所以監護人制度是非常必要的。監護人會在壹定程度上保護孩子的壹些身心健康。當然,法律也有明確規定,很多人都想清楚這壹點。監護人和法定監護人的法律規定是什麽?1.監護人和法定監護人有什麽法律規定?法定監護人,法律術語。監護是指依法對特定自然人的人身權和財產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壹種法律制度。監護主要是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即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合法權益。法定監護人是負有監護責任的對象。《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十六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之壹作為監護人: (壹)祖父母;(2)兄弟姐妹;(三)其他近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近親屬中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沒有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十八條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除為了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經有關人員或者單位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撤銷監護人資格。”第二,實際上就我國民法而言,並沒有事實監護人的合法進入。雖然我國民法典中對監護人有詳細的法律順序,但由於個人實際情況的特殊性和復雜性,法定監護人往往不是兒童或精神病人的事實監護人,所以顧名思義,這裏的事實監護人是指生活中對兒童或精神病人實際履行監護職責的人。法定監護人與事實監護人的關系事實監護人可以通過訴訟變更監護權,從而成為法定監護人。變更監護有三個前提條件:壹是現有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二是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即監護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監護職責。第三,他失去了監護人。而且變更撫養權需要孩子的父母、長期撫養孩子的爺爺奶奶等。,而且必須是與孩子生活非常親近的親屬或組織提起訴訟變更孩子的監護人;最後,法院會根據具體情況,從有利於孩子身心成長的原則出發,做出更換孩子監護人的判決。在我國,法定監護人實際上是指法律規定的監督和保護特定自然人合法權益的制度。除了法定監護人,還有事實監護人,可以通過訴訟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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