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監督員是項目安全生產日常監督的主要實施者,代表總監理工程師在項目工程監理過程中行使項目安全生產監督的職責。
2、安全監督員應認真貫徹《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執行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範標準,並做好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和監督工作。
3、安全監督員有權參與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審查,並監督檢查實施情況。
4、安全監督員應做好日常安全巡視檢查工作,掌握安全生產動態。
5.安全監督應參加監督安全的十天檢查活動,並做好安全活動記錄。
6、安全員有權檢查施工人員持證上崗情況,有權制止特殊工種人員持證上崗。
7、安全監督員在監督過程中,有權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行為;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時,有權要求施工單位進行整改,並應及時向總監理工程師報告;情況嚴重的,應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並立即向總監理工程師報告。
8.安全監督員應對施工單位安全整改通知書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權檢查整改通知回復單的內容,如不符合整改要求,有權要求進壹步整改,並將核查情況向總監匯報。
法律法規對工程監理責任和義務的規定;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監理方有以下職責:
第五章工程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三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禁止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或者以其他工程監理單位的名義承接工程監理業務。禁止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自己的名義承攬工程監理業務。
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第三十五條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單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供應商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的,不得承接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
第三十六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以及建設工程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理,並對工程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三十七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向施工現場派出總監理工程師和具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工程師。
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或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壹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施工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
第三十八條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範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平行檢查等形式對建設工程進行監理。
監理工程師需要遵守的行為準則:
1,維護國家榮譽和利益,按照“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原則執業。
2.貫徹執行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範、標準和制度,履行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和責任。
3、努力學習專業技術和建設監理知識,不斷提高業務能力和監理水平。
4.不以個人信譽承接監理業務。
5.不要同時在兩個以上監理單位註冊從事監理活動,不要在政府部門和建築、生產、材料設備供應單位兼職。
6.不得為監理工程指定承包商、建築構件、設備、材料和施工方法。
7.不接受被監督單位的任何禮金。
8.不透露被監管項目各方認為需要保密的事項。
9、堅持獨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