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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被辭退有什麽法律後果?

a公務員被處分的法律後果是什麽?

壹、公務員法的有關規定

第五十八條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職級,受到記過、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等級。

處罰期限為: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住大錯,十八個月;降級撤職,24個月。

被撤職的,按照規定予以降職。

第五十九條受到開除以外處分的公務員,在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且沒有再次違紀行為的,處分期限屆滿後,處分決定機關應當解除處分,並書面通知其。

處分解除後,晉升的工資等級、職級、職務不再受原處分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或者撤職處分的,不得視為恢復原職級或者職務。

二、懲罰的法律後果

是指受處分的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對自己承擔的結果,主要表現在工資等級、級別、職務的晉升上。根據上述規定,各種處分的法律後果是:被給予警告處分的人員,在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職級,但可以晉升工資等級;受到記過、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僅不得晉升職務等級,而且不得晉升工資等級;被撤銷職務的,在受處分期間也應降低壹定的職務級別,並按規定降低其級別;被開除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與單位的人事關系,不得重新錄用為公務員。公務員人事關系解除後,不再有行使國家權力、履行國家公務的責任,不再享有公務員的權利,退出公務員制度。

處罰期限是指處罰決定的執行期限,即處罰的法律後果的影響期限。警告處分期限為六個月;記得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24個月。

處分解除後,受處分公務員的工資等級、職級、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其在晉職、晉級、工資等級等方面的權利與未受處分的公務員沒有區別。需要註意的是,被降職或者撤職的公務員,在受到處分前並不視為恢復職務或者職級,其今後的職務晉升應當在受到處分後新確定的職務和職級基礎上正常進行。這壹規定充分體現了“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原則,既體現了懲罰的作用,又達到了教育、挽救、激勵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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