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民事、行政案件的當事人可以向當地法院申請司法協助:
1.追索贍養費、扶養費、護理費和撫恤金。2.追索養老金、社會保險和勞動報酬而生活確有困難的。3.為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業事故或其他人身傷害事故的受害者追索醫療費和物質賠償。我的生活真的很艱難。4.孤寡老人、孤兒或生活困難的農村“五保戶”。5.沒有固定收入來源的殘疾人。6.國家規定的優撫對象。7.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領取失業救濟金的人員。8.因自然災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難,正在接受國家救濟或者家庭生產經營難以為繼的。9.起訴行政機關違法要求農民履行義務。
法律依據:《關於建立健全國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見(試行)》二。國家司法救助的對象。
對申請國家司法救助的下列人員,應當給予救助:
(壹)刑事案件被害人因犯罪受到傷害,造成重傷或者殘疾,因案件無法解決而生活困難的人,因行為人死亡或者無力賠償而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危害,急需醫療救治而無力承擔醫療費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犯罪侵害後死亡,依靠被害人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近親屬因案件無法破案而陷入困難,依靠被害人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近親屬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4)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其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因案件無法解決而生活困難的人,因行為人死亡或者無力賠償而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五)舉報人、證人、鑒定人因舉報、作證、鑒定受到打擊報復,造成人身傷害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六)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等。,因為被執行人沒有履行能力,造成被執行人困難。
(七)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權行為造成人身損害,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八)黨委政法委和政法單位根據實際情況認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員。
涉法涉訴信訪人訴求有壹定合理性,但難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生活艱難。願意接受國家司法救助、停止信訪的,可以參照執行。
申請國家司法救助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壹般不予救助:對案件有重大過錯的正當理由,對查明犯罪事實的意圖拒不配合,作虛假陳述或者偽造證據,在刑事訴訟中主動放棄民事賠償請求或者拒絕賠償責任人及其近親屬,已經獲得合理賠償救助的。對社會團體和法人不予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