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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不起訴聽證的壹般程序

聽證的過程是:主持人主持,

1,由調查機關宣讀意見;

2.檢察機關應當宣讀案情;

3.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

4.聽證員就案件提出問題;

5.聽證應當合議,發表是否起訴的意見;

6.詢問調查機關對聽證意見是否有補充;

7.聽證會結束了。

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有哪些程序?

(1)復習。經審查起訴,認為需要作出不起訴處理的,承辦案件的檢察官應當寫出審查報告,經本部門負責人審核,報檢察長決定或者由檢察長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二)決定不起訴。不起訴決定由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行使。

(3)公告和送達。人民檢察院應當公開宣布不起訴決定,並將不起訴決定分別送達被不起訴人及其所在單位、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送達時,應當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訴訟代理人。對起訴賠禮道歉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起訴決定之日起7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於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不起訴的人,應當告知其對起訴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後7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

(4)不起訴的後果。不起訴決定公告送達後,應當及時解除強制措施,解除查封、凍結,對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或者沒收其違法所得並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的,應當提出檢察意見。

法律依據:

人民檢察院辦理認罪認罰案件監督管理辦法

第十條下列認罪認罰從寬案件,可以公開開庭審理:

(壹)被害人不理解或者不同意寬大處理的;

(二)具有壹定社會影響,有必要向社會介紹解釋的案件;

(三)當事人因訴訟和信訪引發的社會矛盾尚未解決的;

(四)食品、醫療、教育、環境等與民生密切相關的領域,公開聽證有利於推進依法治國,促進社會綜合管理;

(五)具有典型性,並具有法制宣傳教育意義。

人民檢察院辦理認罪認罰從寬案件應當接受人民監督員的監督。公開審理認罪認罰案件,可以邀請人民監督員參加,聽取其對案件事實、證據認定和案件處理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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