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建議與實際量刑的主要區別在於:
1,適用的器官不壹樣。量刑是考慮罪犯所受的刑罰,實際判決是指量刑後所作的判決,兩者屬於量刑的不同階段。
2,法律不同。具體犯罪事實的認定也需要根據量刑的構造來處理。
3.結論是不同的。實際量刑需要在量刑結果的基礎上結合現實來確定。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壹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下列情形除外:
(壹)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被告人違背自己的意願認罪的;
(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四)起訴中指控的罪名與審判中認定的罪名不壹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未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後仍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判決。
檢察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提起公訴,同時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議,建議使用緩刑。如果檢察院建議緩刑,法院90%會給其緩刑,因為檢察院不是隨便建議的,有法律依據,法院壹般會采納。根據《關於規範量刑程序的意見(試行)》第十六條,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書應當載明量刑理由,主要包括:
(壹)認定的量刑事實及其對量刑的影響;
(二)是否采納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出的量刑建議和意見的理由;
(三)人民法院量刑的理由和法律依據。
第三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可以對公訴案件提出量刑建議,量刑建議壹般應當有壹定幅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176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司法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並隨案調取口供、認罪聲明等材料。
第201條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壹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下列情形除外:
(壹)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被告人違背自己的意願認罪的;
(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四)起訴中指控的罪名與審判中認定的罪名不壹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未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後仍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