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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已經決定不起訴,但是嫌疑人還要做筆錄嗎?

沒必要錄唱片。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後,被不起訴人在押的,立即釋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1、第壹百七十七條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應當同時予以釋放。對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沒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2.第壹百七十八條不起訴決定應當公開宣布,不起訴決定應當送達被不起訴人及其所在單位。被追訴人在押的,應當立即釋放。

3.第壹百七十九條對於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決定有錯誤時,可以請求復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提交上壹級人民檢察院復核。

擴展數據

檢察院不起訴的情形:

1,法定不起訴。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其適用條件為: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通過特赦免除處罰;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規定免除刑事責任。

2.酌情不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二款規定:“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3.如果妳有疑問,就不要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四款規定:“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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