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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和解協議的法律後果是什麽?會強制執行嗎?

不履行和解協議的後果是壹方可以再次提起民事訴訟。在訴訟中,我國壹方當事人在執行過程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的和解協議的,經對方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和解協議已履行部分予以扣除。

在執行程序中,雙方自行達成和解協議,但壹方未履行。有的債務人還故意(惡意)拖延執行,稱自己是拖延部隊的計劃,有的想徹底違約。此時,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執行過程中,壹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的和解協議的,經對方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和解協議已履行部分予以扣除。

需要註意的是,申請恢復執行原法律文書也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申請執行的期限,規定雙方或者壹方為壹年,雙方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六個月。“申請期限為兩年。申請中止或者中斷執行時效的,適用法律關於訴訟時效中止或者中斷的有關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每壹履行期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因為原有的規定在實踐中往往使願意努力執行判決或裁定的當事人感到為難,因為籌集資金需要很長時間,而申請執行的期限又太短,往往影響當事人自動履行義務。此外,很多個人或單位作為債權人,由於對這壹規定不甚了解,往往會錯過申請執行的期限,使自己的合法權益無法再通過執行得到法院的保護。

因此,為了更好地維護法院判決、裁定的尊嚴,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新增規定將當事人申請執行的期限延長至兩年,無論公民個人還是單位,與訴訟期限相壹致,這對於維權當事人來說無疑是壹件好事。在這種情況下,權利人可以在不超過訴訟時效的期限內,執行和解協議,通過訴訟解決。

實踐中,很多當事人對《執行和解法》的規定不理解,尤其是對申請恢復執行期限的規定。如果雙方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後,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協議,且執行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那麽債權人的實體權利仍然可以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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