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最高人民檢察院應由高級檢察官以上級別的檢察官擔任;
(2)省級人民檢察院為三級高級檢察官以上檢察官;
(三)設區的市級人民檢察院為壹級以上檢察官;
(四)基層人民檢察院由三級以上檢察官擔任。
檢察委員會成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審查檢察委員會討論的案件材料和事項,發表意見,進行表決;
(二)受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委派,對檢察委員會決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參加檢察委員會集體學習;
(四)其他應當履行的職責。檢察委員會成員應當遵守檢察委員會的規章制度。
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下列案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壹)涉及國家重大利益、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案件;
(二)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或者按照缺席審判程序核準起訴的案件;
(三)重大、疑難、復雜的抗訴案件;
(四)需要向上級人民檢察院移送的案件;
(五)檢察委員會原決定的復議案件;
(六)其他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檢察委員會討論案件,辦案檢察官對其報告的事實負責,檢察委員會成員對其意見和表決負責。
司法責任制改革對檢察權的運行機制產生了重大影響,包括檢察委員會的組成和運行機制。修改後的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檢察官法,從法律上確立了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制改革的成果,進壹步完善了檢察委員會的組成和工作機制。為更好地在檢察委員會工作中貫徹落實“兩法”,加強和規範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工作,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原《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組織條例》和《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議事規則和工作規則》進行了修訂整合,形成了新的工作規則,經最高人民檢察院第13次檢察委員會第39次會議通過後頒布實施。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法》第二條規定,檢察委員會是人民檢察院的辦案機構,是重大業務工作的議事決策機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檢察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