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具體的工傷情況,國家保險支付以下費用:1,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2、住院夥食補助。3.統籌地區外就醫的交通、住宿費用。4、安裝和配置殘疾人輔助器具的費用。5、生活不能自理,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6、壹次性傷殘津貼和壹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7、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應享受壹次性醫療補助。8.因工死亡的,遺屬應當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工亡補助金。9、勞動能力鑒定費。用人單位支付以下費用:1,工傷待遇期間的工資福利。2、五、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傷殘津貼。3.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時應當享受的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壹)治療工傷的醫療費、康復費;(2)住院夥食補貼;(三)在統籌地區外就醫的交通、住宿費用;(四)安裝和配置殘疾人輔助器具的費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六)壹至四級傷殘職工的壹次性傷殘津貼和按月傷殘津貼;(七)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時應享受的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八)因工死亡人員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因工死亡補助金;(九)勞動能力鑒定費。第三十九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支付: (壹)工傷待遇期間的工資福利;(二)五級、六級殘疾職工的月傷殘津貼;(三)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時應當享受的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第四十壹條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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