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分子具有刑法規定的減輕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2.雖然犯罪分子不具有刑法規定的減輕情節,但根據案件具體情況,認為法定最低刑較重的,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處。
應當減輕處罰的人:
1、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過失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4.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5.如果中止者沒有造成損害,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6.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7.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人,應當根據其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可以減輕處罰的人員:
1.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聾啞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3.預備犯可以根據既遂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4.犯罪未遂可以根據犯罪既遂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5.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
6、由於他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了特別嚴重的後果,可以減輕處罰;
7.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綜上所述,從輕處罰是在壹個量刑或者處罰幅度內,從低線開始的處罰,但整體上還是在這個幅度內。比如壹個量刑幅度是3-10年,那麽就按照較輕的情節適用低線3年。減輕處罰是指減少本應使用的量刑(刑)幅度,減少新的較輕量刑幅度的適用。比如壹個罪有兩個量刑幅度,壹個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壹個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10年。該犯罪人的行為本應適用第二個量刑幅度,但由於法定減輕情節,適用了1的量刑幅度,判處其有期徒刑兩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三條
減輕處罰的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幾個量刑幅度的,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壹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有特別減輕情節的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判處法定刑以下的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