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工。法律程序通過時間和空間要素實現程序角色的分配。比如在訴訟程序中,法官行使審判權,陪審員、辯護人、公訴人等。履行他們的職責。陪審員對法官起到協調和約束作用;辯護人和公訴人是訴訟當事人平等發言和辯論的代表。缺少或者分工不夠的程序,在功能實現上是有欠缺的。
(2)抑制。通過法律行為的時間和空間要素來克服和防止法律行為的任意性。如果通過分級審判階梯來完成審判任務,比僅僅通過壹審更有可能約束法官判決的隨意性。又如,讓行政相對人直接參與行政決策程序,為自己的行為進行辯護,可以在相當程度上限制行政主體的任意性。
(3)引導。通過節目的時空元素,引導人們的行為按照壹定的方向和標準在時間上延續,在空間上擴展。
壹方面,程序為人們的個體和具體行為提供了統壹和標準的模式,以克服行為的個體化和非標準化;另壹方面,程序的引導機制也可以表示人的行為在時間和空間上是有序連接的,從而避免行為的隨機中斷。
(4)緩解。通過法律程序的時空要素,緩解人們的行為和心理沖突,消解緊張氣氛,為沖突解決提供有序的秩序條件。①程序引導各方避免激烈的外部對抗和沖突。當事人在選擇程序時,摒棄野蠻無序的爭端解決方式,選擇文明有序的方式。(2)通過法律程序形成相對隔離的法律空間,將復雜的社會關系簡化為相對簡單、程式化的法律關系,排除或隔離原有社會角色和其他非程序性因素的影響。
(5)感染。法律程序的儀式性、象征性和神聖性會感染人的心態和情緒,引導主體在心理上自覺或不自覺地服從,並遵循相應的行為模式,如莊嚴的憲法宣誓程序,代表著宣誓主體內心的認同和良知,呼喚公正、嚴格的程序,促使當事人或證人誠實陳述或作證;回避程序使當事人對判決有信心,提高司法公信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