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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主體類型簡述

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即經濟法主體,是指經濟權利的持有者和經濟義務的承擔者。在我國,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主要有以下幾類:1。自然人是指始於出生,止於死亡的法律主體,包括公民、無國籍人和外國人。個體戶也是自然人的壹種特殊的法律表現形式。2.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和民事行為能力,能夠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3.非法人組織是指依法成立但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社會組織,如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法人分支機構等。

壹、經濟法的法律性質:

1.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全面、系統、綜合、綜合調整的法律部門。現階段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的經濟管理關系和壹定範圍的商業協調關系,以各種組織為基本主體。

2.經濟法的產生是國家幹預經濟的必然結果。它始終著眼於引導各類經濟主體依法進行經濟活動,保證經濟關系的正確建立和有序進行,從而形成國民經濟持續發展的經濟環境和經濟秩序。

3.經濟法總是調整經濟關系,其目的是使社會整體經濟持續穩定發展,提高社會生產力水平,甚至有意使局部利益或個體利益在這壹調整過程中遭受損失。

二、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1,遵循並綜合運用客觀經濟規律原則;

2.鞏固和發展社會主體公有制,保護各種經濟形式合法發展的原則;

3.計劃經濟與市場調節相結合的原則;

4.國家統壹領導和組織獨立運作相結合的原則;

5.責、權、利、效統壹的原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是具有獨立法人財產和法人財產權的企業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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