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生產包括食品生產加工,食品原料通過生產加工程序,形成直接食用產品的新形式。食品生產包括肉制品加工、調味品加工、水果制品加工、酒類加工、澱粉及其制品加工、膨化食品加工、糖果制品加工、飲料加工、休閑食品加工、水產品加工、禽蛋制品加工、面制品加工、乳制品加工、豆制品加工、米制品加工、薯類制品加工、蔬菜制品加工等類別;
2.食品管理。包括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餐飲服務,根據原衛生部頒布的《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是指通過即時加工、商業銷售和服務性勞動,向消費者提供食品和消費場所、設施的服務活動;
3.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和使用。食品添加劑,是指為改善食品的品質、色、香、味,滿足保鮮、防腐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添加到食品中的合成或天然物質。食品相關產品,是指用於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用於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
4.食物的儲存和運輸。將食品的儲運納入調整範圍,同時對非食品生產經營者從事食品儲運活動提出與食品生產經營者相同的要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壹)食品生產加工(以下簡稱食品生產)、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以下簡稱食品經營);
(二)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
(三)食品用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食品生產經營用工具、設備(以下簡稱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情況;
(五)食品的儲存和運輸;
(6)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管理。
食用農產品(以下簡稱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但是,食用農產品的銷售、相關質量安全標準的制定、相關安全信息的公布以及本法對農業投入品的規定,應當遵守本法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