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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義勇為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見義勇為行為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如下:

壹、見義勇為的概念

見義勇為是指個人不顧自身安全,通過與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或者搶險救災等方式,保護國家、集體利益和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

二、見義勇為的法律特征

1.做好事的主體是沒有法定職責和義務的自然人。反之,負有法定職責或義務的主體不能成為履行法定職責或義務時見義勇為的主體。

2.見義勇為行為保護的客體是國家、集體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比如,公民為了保護自己的生命財產安全,與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的行為,不能視為見義勇為行為。

3.做好工作的客觀方面是在國家和集體的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受到侵害時,毫不猶豫地與危害行為或自然災害作鬥爭。

見義勇為的行為特征。

第壹,形勢的緊迫性。

見義勇為是壹種遇險救助行為,往往發生在危急時刻。如果不能得到及時的救助,國家、集體或他人的利益就會受到損失,這就凸顯了形勢的緊迫性。相反,如果關鍵時刻已經過去,就不需要搶救了。

第二,沒有義務的行為

實施見義勇為行為的前提條件是行為人沒有法定義務或者約定義務。如果是基於履行法定職責範圍內的行為,如警察英勇抗擊歹徒,不應視為見義勇為;同樣,保鏢對其雇主的協助也是基於其職務的合同義務,因此有保護雇主安全的義務,即使在此過程中受傷,也只是職務行為。

第三,利他行為與合法性

利他主義是指行為人保護他人的利益。基於這種行為,受益人可能是自然人,也可能是國家或集體。因此,見義勇為者在壹定程度上維護了社會秩序,保證了公眾的安全。這就把自衛和有目的的勇敢區分開來了。

正當性是指利益的正當性,即行為保護了正當利益,所以行為人的目的是正當的。如果行為人明知自己救助的不是法益,而是非法利益,就會受到法律的追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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