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實施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壹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性質不同:承包人是指承包工程建設的機關或組織。建設單位是指執行國家基本建設計劃,組織和監督基本建設工作,控制和使用基本建設投資的基層單位。
職責不同:建設單位主要負責項目的建設。建設單位負責建設項目工程檔案和資料的管理,並有指定人員收集、整理和歸檔。權力不同:承包方基本沒有權力,而施工單位有權力和義務執行國家關於基本建設的方針、政策和法規。
施工註意事項:
1,業主要經常監督施工人員,因為施工人員的工作大部分是按天計算的,即使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施工,他們也不會很認真的工作,所以業主要多監督,特別是要經常和施工人員溝通;
2.業主應經常檢查建築結構,尤其是建築結構保護措施非常關鍵。比如入戶門要用珍珠棉包得嚴嚴實實,鋪好的窗臺和地面要做好保護。
綜上所述,他們的角色不同。施工方是業主,支付費用,監督施工;項目業主負責項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88條
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實施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和施工合同。
第七百九十壹章
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壹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
總承包單位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單位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委托給第三方。第三人應當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分包給第三方或者以分包的名義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分包給第三方。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