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已經很清楚了:
1,業主直接承包玻璃幕墻工程,與C公司簽訂施工合同;
2.B公司收取總承包管理費;
3.C公司不履行合同導致工程延期和質量問題。
對於焦點問題,即B單位是否有總承包責任;
1公司與BC公司之間不存在合同關系,總承包管理費由A公司支付,由此事實可以得出C公司對A公司而非B公司負有直接責任;
2、AC單位玻璃幕墻工程施工合同約定B單位應履行施工配合義務,這是違法的,因為合同雙方未經同意無權設定第三方的權利和義務;
3.如乙單位按照甲單位施工合同的約定收取總承包管理費,應視為其已認可並同意甲單位設定的權利義務,三方通過事實履行形成特殊的合同關系;
4.值得註意的是,AC單位的施工合同將B單位的義務設定為:對專業玻璃幕墻工程履行施工配合義務,但“施工配合義務”與總承包管理義務是兩個不完全壹致的概念。前者只負責施工工作,後者不僅負責施工配合還負責總承包管理和責任。
5.AC單位設定由A單位支付、B單位收取的“總承包管理費”,與AC設定並經B單位認可的相應義務“施工配合義務”相對應,如果兩者表述有差異,應認為“總承包管理費”是費用,而“施工配合義務”是B單位的合同權利、義務和責任。
綜上所述,如果不是因為乙方履行“施工配合義務”的過錯,乙方將不承擔總承包管理的責任,因為該責任並未設定在乙方同意並認可的其義務條款中..因此,應決定如下:
1,判決丙單位承擔因工期延誤造成的實際損失和預期利潤,駁回對乙單位的訴訟請求;
2.判決丙單位承擔質量修復義務,駁回對乙單位的訴訟請求;
3.判決丙單位承擔本案訴訟費和財產保全費用,駁回對乙單位的訴訟請求。
需要註意的是,由於作為業主的丙單位直接承包的施工手冊項目的延誤和質量問題,乙單位可以向甲單位提出施工索賠,包括:
1,要求其順延工期;
2、要求其承擔延誤工期造成的經濟損失;
3.要求其責令C單位返工,達到工程建設和設計標準;
4.保留進壹步索賠的權利。
特別提醒:如果乙單位收取的“總承包管理費”收據上也寫明是總承包管理費,而甲單位很容易在乙單位的工作中發現所謂的“總承包管理活動”,那就另當別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