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條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當庭出示的,不得公開出示。
司法鑒定有哪些法律法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協商確定合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不申請鑒定,人民法院認為需要對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的,應當委托有資質的鑒定人進行鑒定。
鑒定人有權了解鑒定所需的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和證人。鑒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鑒定意見,並在鑒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絕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鑒定費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返還鑒定費。
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提出的鑒定意見或者專業性問題發表意見。
勘驗物證或者現場時,勘驗人必須出示人民法院的證明,並邀請當地基層組織或者當事人所在單位派人參加。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成年家屬應當到場,拒絕到場的不影響勘驗的進行。根據人民法院的通知,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義務保護現場,協助檢查。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情況和結果制作筆錄,由檢查人員、當事人和被邀請的參加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文書司法鑒定的具體內容有哪些?
文書司法鑒定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筆跡檢驗——對比檢驗筆跡,確定樣本與樣本筆跡是否為同壹人所寫;
(2)印刷文件的檢查——檢查印刷印刷品的方法和確定印刷品的來源;
(3)印章驗印——印章驗印的真實性;
(四)偽造證件檢查——確定證件是否偽造以及如何偽造;
(5)證件鑒別——指對不易看見的證件進行鑒別,如褪色、刮擦、塗改、腿色老化、印痕等。;
(6)有價票證檢查——檢查貨幣、支票、股票、發票、郵票、船票、飛機票和各種銀行票據的真偽;
(七)文件材料的檢驗——檢驗文件紙張、油墨和粘合劑的成分;
(八)文書形成時間——檢驗文字的書寫時間(包括相對形成時間和絕對形成時間);
(九)證件查驗——查驗各種身份和學歷證明(包括身份證畢業證;學位證、工作證、資格證、結婚證等證件)。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
第四十七條書證控制方在下列情況下應當提交書證:
(壹)控制書證的當事人在訴訟中引用的書證;
(2)為另壹方當事人的利益而出示的書面證據;
(三)對方當事人依法有權查閱、獲取的書證;
(四)賬簿、記賬的原始憑證;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提交書證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書證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當事人或者第三人隱私,或者有依法應當保密的情形的,提交後不得公開質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