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2、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案件。
人民法院對不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應經本院院長批準。人民法院審理不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自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民事經濟糾紛案件結案後申請強制執行,應當準備下列材料:
1.由本人簽字或蓋章的申請執行。
申請執行書應當載明申請執行的原因、事項、執行對象以及申請執行人所知道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
申請執行人書寫申請執行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人民法院的接待人員應當將口頭申請制作筆錄,由申請執行人簽名或者蓋章。
外國當事人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交中文執行申請書。當事人所在國與中國締結的司法互助條約有特別規定的,按照條約的規定辦理。
2.有效的法律文件。
3.本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如身份證、軍官證、護照等。).個體工商戶或者代表單位申請執行的,還應當攜帶營業執照及復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權利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申請強制執行的,應當提交繼承或者權利承受人證明。
4.其他應當提交的材料:如申請人向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法院提出申請的,還應當提供在該法院管轄範圍內有可供執行財產的證明和法律文書生效的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壹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