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又稱執法,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行使行政職權、履行職責、實施和執行法律的活動。
執法,顧名思義,就是管法律,用法律辦事,傳播和實現法律。在日常生活中,人們通常使用廣義和狹義的這個概念。執法或廣義的執法,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實施法律的活動。從狹義上講,執法是指實施法律,國家行政機關、法律授權和委托的組織及其公職人員在行使行政權力過程中,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實施法律的活動。人們把行政機關稱為執法機關,就是用狹義的執法。這裏的執法是指狹義的法律的執行。國家行政機關執法是法律實施的壹個重要方面。在現代社會,國家行政機關被稱為國家立法機關的執行機關,後者制定的法律法規主要由前者貫徹、執行和付諸實施。
執法是壹種執行法律的活動,只有是被執行人自身原因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的違法操作,如暴力執法、違法執法等,才能在執法前命名。不在這個前提下的行為,只能是個人或者團夥的私人行為,與自身的行政執法身份無關,比如高速公路超期收費、非公安機關拘留等。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地點、範圍內調用執法,其他的都被認為是個人或者某個群體的私人行為。在這個前提下,公職人員的行為可以被命名為執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第六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履行下列職責:
(壹)預防、制止和調查違法犯罪活動;
(二)維護公共秩序,制止危害公共秩序的行為;
(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施消防監督;
(五)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品的管理;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特殊行業的管理;
(七)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場所和設施;
(八)管理集會、遊行、示威;
(九)管理家務、國籍、出入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居留、旅行;
(十)維護國(邊)境公共秩序;
(十壹)對被判處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執行刑罰的情況;
(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
(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重點建設項目的治安工作,指導治安委員會等群眾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