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生育規定的,無論是第壹胎、第二胎、第三胎,都將獲得90天產假。因此,江西省產假天數為188天。
2.9月29日(含)以後生育的,生育後享受產假188天,男護理假30天;
3.9月29日(含)正在休產假(護理假)的,產假延長至188天,護理假延長至30天;
4.如遇難產或剖腹產,可增加產假15天;
5.生雙胞胎或三胞胎的,多生壹個享受15天假期;
6.產假期間,丈夫還享受30天的陪產假,壹般從分娩之日起算,可壹次性休,也可多次休,視自己的安排而定;
7.5月31、2021以後生育第壹個子女、第二個子女、第三個子女的夫妻,以及符合《條例》第九條規定再生育的,在其子女0 ~ 1、1 ~ 2、2 ~ 3歲期間,可休65433。育兒假不隨子女數增加,夫妻雙方仍執行10天育兒假。
總體來說,目前江西省女性產假天數為188天。如果妳有難產,天數可能是:正常產假98天+獎勵假90天+難產假15天=203天;如果是雙胞胎,也是正常產假98天+獎勵假90天+多胞胎15天=203天,雙胞胎是218天,以此類推。
無論是女性的產假,還是男性的陪產假,甚至是夫妻雙方的育兒假,假期期間都照常發放生育津貼。這些都是我國鼓勵生育的政策,可以很好的減輕生育帶來的負擔。
法律依據
《江西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三條應當根據女職工的生理特點和職業特點,建立健全女職工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制度,采取措施改善女職工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對女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知識培訓,依法對女職工進行勞動保護。
第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在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約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等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滿但孕期、產期、哺乳期未滿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應當順延至孕期、產期、哺乳期滿,但女職工本人要求解除合同的除外。
第六條用人單位女職工人數達到職工總數10%以上的,參加集體合同協商的代表中應當有女職工代表。簽訂的集體合同應當明確女職工勞動保護的內容。未簽訂集體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工會通過平等協商簽訂專項集體合同,保障女職工權益。
在縣級以下地區,建築、采礦、餐飲服務等行業可以由工會和企業代表依法簽訂女職工權益保障區域性、行業性專項集體合同。
第七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結婚、懷孕、生育、哺乳而對其實施下列行為:
降低他們的工資和福利;
(二)限制其晉升、獎勵和評定專業技術(職業技能)職稱(資格);
(三)被辭退;
(四)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
第八條對從事低溫、冷水、野外流動、建築施工、三級以上高處作業和三級以上體力勞動強度作業的女職工,用人單位應當在經期調整和安排其他工作或者安排休息二至三天。經期期間,工資福利不變。
其他工種的女職工在經期堅持勞動有困難的,用人單位應當予以照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