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底前,全市41個試點村已基本完成配套設施建設並陸續交付使用。異地新建試點村已啟動舊房拆除和土地復墾。充分發揮試點村的示範效應,將試點建設範圍擴大到全市。
到2022年底,形成較為完善的農房建設規劃、審批、監管、驗收、認可等政策體系,探索具有江陰特色的平衡農房建設資金、節約集約用地的政策路徑,農房建設在全市規劃開發村全面鋪開。
壹.基本原則
1.計劃和指揮
2.農民自治
3.節約土地
4.註意特色。
第二,重點改革任務
1.強化規劃的引領作用。
2.制定鎮級新農村規劃。
3.推進審批服務優化。
4.規範建築規劃許可。
5.規範宅基地審批管理。
6.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
7.充分挖掘空間資源。
8.加強施工過程的監督。
9.探索農村住房認證程序。
10.統籌市級配套資金。
11.多渠道平衡建設資金。
12.加強農村工業的發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條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壹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被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所有的農民,由村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歸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十二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登記,依照有關房地產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執行。
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的依法用於農業的耕地、林地、草地和其他土地,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實行家庭承包,不宜實行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可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家庭承包的耕地承包期30年,草地30至50年,林地30至70年;耕地承包期屆滿後,再延長30年,草原、林地承包期依法相應延長。
依法用於農業的國有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
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依法訂立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