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交叉管轄和共同管轄主要是概念上的區別。壹、跨管轄:移送和主偵:公安機關和檢察院交叉的案件:先將對方管轄的案件移送對方。然後按照主犯分工。主要犯罪的偵查機關是主要偵查機關。偵查機關與法院交叉管轄的處理:公安檢察院在偵查中發現被告知後才處理的犯罪,可以告知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其他類型的自訴案件,可以立案偵查,然後在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時候,與公訴案件壹並移送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合並審理。法院審理自訴案件時,發現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的犯罪。法院應將新發現的犯罪移交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或檢察院處理。法院審理公訴案件,發現有檢察院未起訴的犯罪。在審理過程中,如果法院發現新的可能影響定罪的事實,可以建議檢察院補充或者變更起訴。二。合案管轄: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可以在職責範圍內對下列案件實行合案處理:壹人數罪,犯同壹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又犯其他罪,多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犯罪行有關聯,共同辦理有利於查清案件事實。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犯罪。司法工作人員在對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過程中發現的違法行為,人民檢察院可以立案偵查。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重大刑事案件,需要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四條規定,自訴案件被害人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和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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