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道路客運和旅遊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疲勞駕駛、乘客不使用安全帶、在高速公路上分道行駛等違法行為。
3.危化品運輸車輛:違反禁行限行規定非法通行、疲勞駕駛。
4.中重型貨車:嚴重超載、疲勞駕駛、違法停車、輕型貨車嚴重超載(車貨總重大於15噸)、非法載人、非法改裝。
5.拖拉機、低速貨車、三輪汽車:非法載人活動。
6.6座以上乘用車(重點是面包車和商務車):超員,乘客不使用安全帶,超速20%以上。
7.摩托車:超員和駕乘人員不戴安全帽是違法的。
8.禁止機動車在示範道路和示範區域鳴喇叭:違規使用喇叭、非法改裝汽車摩托車、“炸街”擾民、追逐競駛、飆車等違法行為。
9.摩托車、電動自行車:違法上路行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五條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允許靠右通行。
第三十六條根據道路狀況和交通需要,道路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機動車、非機動車和行人分車道行駛。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非機動車和行人在道路兩側通行。
第三十七條設有專用車道的道路,在專用車道內,只準指定的車輛通行,其他車輛不得進入專用車道。
第三十八條車輛和行人應當遵守交通信號;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的,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在安全暢通的原則下保證交通。
第三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道路、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采取分流、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如遇大型群眾性活動、大型施工等。,需要采取限制交通措施,或者作出與公共道路交通活動直接相關的決定,應當事先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