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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燈規則

行駛時,綠燈亮時允許車輛通行(轉彎車輛不能幹擾直行車輛),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行駛,紅燈亮時禁止車輛通行(可以右轉,不幹擾其他可以通行的車輛)。行人過紅綠燈時,紅燈停在綠燈處(如果紅燈亮到壹半,停在道路中心線等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八條機動車信號燈和非機動車信號燈分別表示:

(壹)綠燈亮時,允許車輛通行,但轉彎車輛不得妨礙直行車輛和行人通行;

(二)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

(3)紅燈亮時,禁止車輛通行。

在沒有設置非機動車信號燈和人行橫道信號燈的路口,非機動車和行人應當按照機動車信號燈的標誌通行。紅燈亮時,右轉車輛可以通行,不妨礙已放行的車輛和行人通行。

第三十九條人行橫道信號燈表示:

(壹)綠燈亮時,允許行人過人行橫道;

(二)紅燈亮時,禁止行人進入人行橫道,但已經進入人行橫道的,可以繼續通行或者在道路中心線等候。

第四十條車道燈指示:

(1)綠色箭頭燈亮時,本車道車輛按指示方向通行;

(二)紅色叉燈或箭頭燈亮時,禁止本車道通行。

第四十壹條方向指示燈的箭頭方向分別指示左、直、右。

第四十二條閃爍警示燈是持續閃爍的黃燈,提醒過往車輛、行人註意,確認安全後通行。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五條?全國實行統壹的道路交通信號。交通信號包括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和交通警察的指揮。

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的設置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和國家標準,並應當清晰、醒目、準確、完好。根據交通需要,道路交通信號應當及時增設、更換和更新。增設、更換、更新限制性道路交通信號,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廣泛宣傳。

第二十六條?交通燈由紅燈、綠燈和黃燈組成。紅燈表示禁止通行,綠燈表示允許,黃燈表示警告。

第八十九條?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交通的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第九十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交通的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罰。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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