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規範道路執勤交通警察執法行為,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執行維護交通秩序、實施交通管制、執行交通警衛任務、糾正和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以下簡稱違法行為)等任務,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交通警察執法應當堅持合法、公正、文明、公開、及時,查處違法行為應當采取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方式。
第四條交通警察執行公務時,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對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或者行政強制措施,應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交通協管員可以在交通警察的指導下承擔下列任務:
(壹)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勸阻違法行為;
(二)維護交通事故現場秩序,保護事故現場,搶救受傷人員;
(三)開展交通安全宣傳;
(四)及時報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等重要情況;
(5)接受人的幫助。
交通協管員不得從事其他執法行為,不得對違法行為人作出行政處罰或者行政強制措施的決定。
第二章執勤執法用語
第六條交通警察在執勤執法和接受群眾求助時,應當尊重當事人,使用文明、禮貌、規範的語言,語氣莊重、平和。不了解當事人的,要耐心解釋,不能責罵、諷刺當事人。
第七條交通警察在對涉嫌違法的機動車駕駛人的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進行檢查時,應當使用規範用語:您好!請出示妳的駕照和行駛證。
第八條交通警察在糾正違法行為人(包括機動車駕駛人、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下同)的違法行為,並對其進行警告教育時,應當使用的規範用語是:您(列舉具體違法行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請遵守交通法律法規。謝謝妳的合作。
第九條交通警察對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的違法行為進行罰款處罰時,應當使用規範用語:您(具體違法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XX條、《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或者XX地方性法規)第XX條的規定,當場對您罰款XX元。
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繳納罰款時,交通警察應當使用的標準用語是: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規定,拒不接受罰款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第十條交通警察對機動車駕駛人當場罰款或者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時,應當使用規範用語:您(列舉具體違法行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XX條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XX條(或者XX地方法規)的規定,您將被罰款XX元,記XX分(或者您的駕駛證/機動車被扣留)。
第十壹條在實施行政處罰或者行政強制措施前,告知違法行為人應當享有的權利時,交通警察應當使用的標準用語是:妳有權陳述和申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