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會法對憲法的影響;
教會法對現代憲法的影響表現在兩個方面。壹是教會法認可和確立的權力結構。在中世紀的西歐,政教二元對立的政治結構是近代憲政制度最重要的歷史淵源,這種政治結構是由宗教權力和王權的重疊和沖突形成的。二是教會法學家所主張的權力合法性的法律概念。現代憲法中的政府權力有限原則可以部分地從這裏找到。
(2)教會法對刑法的影響:
在犯罪問題上,教會法比情感犯罪的主觀條件更註重善惡的區分。所以教會法規定兒童、精神病人、意外事故造成的違法行為不能處罰,為後世刑法理論所借鑒。
在懲罰的問題上,教會法強調懲罰是對被犯罪破壞的上帝秩序的壹種恢復。在實施懲罰時,要考慮對犯罪者靈魂的凈化和道德的矯正,反對“懲罰報復”;主張監禁刑優於死刑,是後世教育刑的雛形。
(3)教會法對程序法的影響:
教會法對世俗刑事訴訟影響很大,它強調法院在調查證據、判決和執行刑罰方面的權威性和主動性,對後世大陸法系國家的刑事訴訟制度產生了重要影響。
在審判過程中確立了良心原則,法律存在於法官的頭腦中,從而賦予了法官更多的自由裁量權。
(4)教會法對婚姻家庭法的影響:
婚姻家庭制度對現代法律影響最大。如壹夫壹妻制、婚姻自由、反對重婚和童婚、反對近親結婚、註意保護寡婦利益等,在當代西方立法中仍有重要作用。
(5)教會法對國際法的影響:
在中世紀的西歐,教廷是天主教國家的最高仲裁者,國際法的發展始於“基督教徒中的法律”。教會制定了以基督教原則和道德標準為基礎的國際關系準則,主張各民族之間關系和平,各國友好和平共處,壹切爭端通過協商解決,對近代國際法的發展產生了非常重要的影響,包括對戰爭目的的看法——戰爭的目的不是掠奪,而是重視和平,懲罰惡行,追回被掠奪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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