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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的職責和義務

1,負責道路交通管理的指導和規劃,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傷殘程度重新鑒定,車輛損失程度重新鑒定;

2、負責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註冊登記、牌照發放、過戶、轉籍和過戶;

3、負責機動車駕駛證的核發和換發,並負責機動車駕駛員科目壹、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試;

4、面向社會和群眾開展交通法律法規和交通安全宣傳;

5、負責交警部門科技項目的開發,管理和維護科技設施。

主要職責:依法查處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維護城鄉道路交通秩序和公路治安秩序;開展機動車安全檢驗、牌照發放和駕駛員考核發證;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道路交通管理科學研究;參與城市建設、道路交通和安全設施的規劃。組織宣傳交通法律法規,依法管理道路交通秩序,管理車輛、駕駛人和行人,教育交通違法行為人,調查處理交通事故,維護正常交通秩序,保障交通運輸暢通和安全。

主要任務:

1.廣泛收集信息,科學決策,正確制定道路交通規則;

2.嚴格執行交通法規,維護交通秩序;

3.開展宣傳教育,增強交通參與者的交通安全意識;

4.運用現代管理科學改善管理環節,增強道路交通協調控制能力;

5.預防和查處交通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

6.制止違法犯罪活動,維護道路公共秩序。

職業要求:國家承認的大專以上學歷,部分有專業要求;身體健康,符合人事部、公安部公布的《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檢項目和標準》。

執法原則:人民警察必須以憲法和法律為活動準則,忠於職守,清正廉潔,紀律嚴明,服從命令,嚴格執法;交通警察必須秉公執法,不得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枉法裁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及時糾正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根據事實和本法的有關規定處罰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情節輕微,不影響道路交通的,指出違法行為,口頭警告後放行。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在履行職責時,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並模範遵守。國家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人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法制教育內容。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有義務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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