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和有關檢驗鑒定結論,及時作出交通事故認定,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發生交通肇事逃逸的,應當在查獲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後十日內作出交通事故認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公安交警在處理交通事故過程中作出的法律文書,這種文書往往是以對事故現場的勘驗、檢查為基礎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交通部門通過對交通事故的現場勘查和技術分析,得出的認定交通事故雙方責任的技術結論。而且往往當事人需要根據這份確認書來確定對方的事故責任。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辦案機關簽名或者蓋章,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分別送達當事人,並告知當事人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議、調解以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和期限。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四十七條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查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期間,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受害人及其家屬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詢問案件調查情況的,除依法不宜公開的內容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告知並記錄。
第六十四條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交通環境的基本情況;(二)道路交通事故的經過;(三)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和事故原因分析;(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的過錯和責任或者事故原因;(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名稱和日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並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