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和第二次海洋法會議,由於當時的歷史條件,參會的國家只有壹半是亞洲的野神和非洲、拉丁美洲的發展中國家。會上通過的日內瓦海洋法四公約,即《領海及毗連區公約》、《汙染公約》、《公海漁業和生物資源養護公約》和《大陸架公約》,不利於維護發展中國家特別是沿海國家的主權和海洋權益。第三次海洋法會議是所有主權國家以及聯合國專門機構成員參加的全權外交代表會議,65 438+068個國家或組織參加了會議。這也是迄今為止聯合國召開的時間最長、規模最大的國際立法會議。會議通過《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是發展中國家團結奮鬥的結晶。
《公約》分為17個部分,共446條,9個附件。主要內容包括: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群島國家、島嶼體系、閉海或半閉海、內陸國在海內外的權益和過境自由、國際海底和海洋科學研究、海洋環境保護和安全、海洋技術的開發和轉讓等。
其中,壹些內容進壹步修改和完善了舊的法律制度。比如領海寬度的確定,大陸架邊緣的界定;有些是新建立的制度,如群島水域、專屬經濟區、國際海底等。《宋丹公約》是各種國際力量妥協的產物,不可避免地存在壹些不足甚至嚴重缺陷,但總的來說,它仍然是迄今為止最全面、最綜合的管理海洋的國際公約。自1971第26屆聯合國大會決定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的合法地位以來,我們與廣大發展中國家壹道,為反對霸權主義進行了不懈的鬥爭,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產生做出了應有的貢獻。該公約於1982+65438年2月在牙買加開放供簽署,中國是簽署該公約的1個國家之壹。根據該公約,該公約將在60份批準書或加入書交存壹年後生效。從太平洋島國斐濟第壹個批準公約,到6月11993,16圭亞那遞交批準書,已經有60個國家批準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也就是說公約已經達到11994。中國於5月5日1996批準該公約,是世界上第93個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