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單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行為。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非法占用林地,改變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建窯、建墳、建房、挖沙、采石、采礦、取土、種植農作物、堆放或者排放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林業生產建設,致使林地原有植被或者林業種植條件受到嚴重破壞或者汙染的,屬於非法占用林地。非法占用、毀壞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分別或者合計達到5畝以上,而非法占用、毀壞其他林地達到10畝以上,非法占用、毀壞林地分別達到上述量化標準50%以上的,非法占用、毀壞林地,其中壹項達到相應量化標準50%以上,兩項合計達到規定量化標準的,以犯罪論處。違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草原,改變被占用草原用途,造成草原大量毀壞的,以非法占用農用地定罪處罰。非法占用草原,改變被占用草原用途,數量在二十畝以上的,或者因非法占用草原受到行政處罰,三年內非法占用草原,改變被占用草原用途,數量在十畝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量較大”。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 * *違反土地管理規定,非法占用耕地、林地和其他農用地,大量改變所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和其他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第三百四十二條之壹違反自然保護區管理法規,在國家公園、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進行開墾、開發活動或者修建建築物,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