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購小產權房為違章建築的,有權要求出賣人承擔責任,解除合同;
2.所購小產權房為合法建造但未取得產權證的,可與出賣人協商解除合同並可退款;
3.當已經取得產權證卻無法過戶時,可以尋求專業的法律服務介入;
4、合法並已取得產權證的小產權房,可用於自住、出租或出售給當地居民。
小產權房的法律風險;
1,產權不受法律保護:小產權房通常是指建在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其產權不受國家法律保護,買賣雙方的交易沒有法律效力;
2、無法辦理房產證:由於小產權房不屬於國家承認的合法房產,購房者無法辦理正規的房產證;
3.限制轉讓:小產權房買賣轉讓受到限制,購房者未來可能面臨無法轉手的風險;
4.貸款難:銀行通常不接受小產權房做抵押,購房者很難通過銀行貸款購買;
5.拆遷補償不確定:小產權房所在區域壹旦進行城市規劃或拆遷,購房者可能得不到和商品房壹樣的拆遷補償。
綜上所述,消費者可以根據房屋是否違法建設、是否取得產權證、是否可以過戶等情況,選擇要求賣方承擔解除合同和退款的責任,也可以協商解決,必要時尋求法律援助,而合法取得的產權證可以用於居住或過戶給符合條件的當地居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563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二)履行期限屆滿前,壹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三)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繼續履行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對方。
第209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後生效;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可以不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