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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傷殘鑒定的終止情形有哪些?

法律分析:

鑒定資料磨損,委托人無法補充;委托人拒絕履行《司法鑒定委托書》規定的義務,被鑒定人拒絕配合或者鑒定活動受到嚴重幹擾,致使鑒定無法繼續進行的;委托人自願解除委托鑒定,或者委托人、當事人拒絕支付鑒定費的;因不可抗力導致評估無法繼續進行;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事件。交通事故認定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和有關檢驗鑒定結論,對當事人的基本事實、原因和責任所作出的具體認定。公安機關有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糾紛的人力和經驗,公安機關現場處理糾紛有利於及時解決糾紛,方便群眾,降低訴訟成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壹、領取傷殘津貼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1,準備工傷證明;

2、工傷待遇申報表;

3、勞動能力鑒定;

4.醫療費用發票、診斷證明、病歷;

5.單位應當填寫工傷待遇申請表,並加蓋單位公章。

二、領取傷殘撫恤金的流程:

1,用人單位向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統籌申請工傷認定;

2、工傷職工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

3.持工傷認定決定、勞動能力鑒定等資料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特殊情況下,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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