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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醫療診斷證明的定義醫療證明的效力是什麽?

壹、交通事故醫學診斷證明書的界定。

交通事故醫學診斷證明書是交通事故糾紛中當事人確定賠償數額的最重要證據。交通事故醫學證明書是交通事故發生後,受害人住院治療後,醫院出具的患者身體狀況的證明。

但在具體案件的訴訟中,法院不僅要采納診斷證明,還要采納診斷證明的相關證明,綜合各種情況進行認定。

2.交通事故醫學證明的有效期是多久?

證明交通事故醫學診斷有效性的因素如下:

(1)根據我國法律,證據的特征是:合法性、客觀性、關聯性。醫學證明作為壹種證據,也必須具備“三性”,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在法院的審理中,應該嚴格認證。

1.診斷證明的合法性:診斷證明壹般要求由縣級以上醫療單位出具。有的鄉鎮衛生院隨機出具醫學診斷證明,需要核實。比如,根據法律規定,診斷證明只能由收治傷者的醫院出具,必須出具證明的管理人是被治愈人的主治醫生。診斷證明壹定要明確,不允許出具“多發性軟組織損傷、腦振蕩等”這樣的診斷證明。。當壹些主治醫生無法確認傷情時。等壹下。

否則,診斷證明的合法性存在瑕疵,難以認定。醫院證明的違法行為經調查應認定為偽證和無效證據。情節輕微的,對當事人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予以罰款、拘留。

2.診斷證明的客觀性。出具診斷證明的醫院應當建立病歷,人民法院可以到醫院核實病歷和處方,確認診斷證明的真實性。

否則,很難確定診斷的客觀性。對於不客觀的醫院證明,應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做出合理的解決。

3.診斷證明的相關性。診斷要確定因果關系,是交通事故造成的!診斷證明的內容不得相互矛盾。比如病人痊愈出院,然後說要定期看病,建議轉到別的醫院治療。我們應該現實地處理這個問題。

(2)賠償義務人對診療的必要性、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交通事故受害人住院、轉院、自購藥品、醫療告知日期後拒不出院、在指定醫院以外的多處就醫、治療非交通事故傷害或疾病等發生的醫療費用,不計入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醫療費用。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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