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中文標簽、說明書,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進口。
撥打12315後,工商局會根據《產品質量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1,賠償消費者損失;
2.懲罰經營者。
產品或產品包裝上應有以下九種標誌:
1,產品要有檢驗證書;
2.用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工廠名稱、地址和聯系電話。在國內市場銷售的進口產品也必須有中文標誌;
3、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和等級的,還應標明主要成分的名稱和含量;
4.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標明生產日期或者失效日期,壹般包裝食品應當標明生產日期、保質期和儲存期限;
5.有可能對產品本身造成損害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6.經工商部門核準註冊的商標,應當標明“R”或者“註”;
7、已被專利部門授予專利,可在產品上註明;
8.制造商應在產品或其說明和包裝上標明所執行標準的代號、編號和名稱。我國現行標準分為國家標準(GB)、行業標準(HB)、地方標準(DB)和企業標準(QB)四個層次。
9.獲得國家相關質量認證的產品,可以在產品或者包裝上使用相應的安全或者合格認證標誌。
綜上所述,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本法和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並應當載明食品的原產地和國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簽和說明書,或者標簽和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六條
消費者協會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是依法成立的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監督,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