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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的輕傷鑒定

法律分析:1。如果傷情可能導致並發癥和後遺癥,如中樞或周圍神經系統損傷、視聽功能障礙、關節功能障礙、毀容,以及可能出現的影響鑒定結論的並發癥,在並發癥和後遺癥確定之前,不宜過早委托傷殘鑒定,否則傷殘鑒定等級低於實際水平,對傷者不利。

2.如果傷情不能導致並發癥和後遺癥,委托傷殘鑒定的時間應在治療結束後立即進行,因為有些疾病會隨著時間的推移降低傷殘等級,甚至達不到傷殘等級。

3.對於需要二次手術的傷者,應在第壹次手術後立即進行傷殘處理。因為,如果等到第二次手術結束再做傷殘鑒定,可能就達不到傷殘等級了。如果有人受傷,壹定要等鋼板拆了再做傷殘鑒定。大部分都沒有傷殘等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179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曠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發生交通事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壹)壹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並對事故負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三人以上死亡,負同等責任的事故;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無力賠償的。

交通事故造成壹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壹)飲酒或者吸毒後駕駛機動車的;

(二)駕駛無駕駛資格的機動車的;

(三)明知安全裝置不齊全或者安全部件失靈而駕駛機動車的;

(四)明知無牌或者報廢的機動車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行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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