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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定性交通事故後人們的“頂包”行為?

交通事故後讓人“頂包”的行為有兩種。第壹,如果不構成犯罪,“頂包”人是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會受到行政處罰。第二,當行為人構成犯罪時,“頂包”者涉嫌構成窩藏罪。

相關法律法規:

壹、《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條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的;

(二)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言、虛假信息,影響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辦案的;

(三)明知是贓物而藏匿、轉移或者代為銷售的;

(四)被依法管制、剝奪政治權利、被宣告緩刑、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規定的。

2.《刑法》第三百壹十條: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藏身之處或者財物,幫助其逃跑或者虛假證明是窩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先通謀的,以* * *共犯論處。

擴展數據:

窩藏罪是向司法機關作偽證掩蓋罪行,或者幫助其隱匿、毀滅證據、湮滅犯罪痕跡,以逃避法律制裁的行為。我國刑法中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罪之壹。

主要特點是:

(1)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窩藏的對象必須是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包括犯罪後潛逃,未被司法機關逮捕或者查找的犯罪分子,以及被逮捕、拘留或者被判處勞動改造,越獄逃跑的犯罪分子。

(2)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向司法機關或者有關組織作虛假證明,或者幫助隱匿、毀滅、毀滅犯罪證據,幫助犯罪分子掩蓋犯罪事實,逃避法律制裁。

(3)主觀上是故意,即明知是犯罪人而幫助其掩蓋罪行,意圖使其逃避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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